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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 - 勞健保資訊 | 2020-05-28 | 點閱數: 1845

  

立法院會三讀「勞動基準法第80條之1條文」及「勞動檢查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條文明定,事業單位若違反勞基法,主管機關應公布項目,除了現行已有的事業單位及負責人姓名,還要包含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中央主管機關也應每年定期公布勞動檢查年報,此外,拒絕勞動檢查的事業單位,得按次處罰3萬以上15萬以下罰緩

 

 

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違反法令且被處以罰鍰的事業單位,主管機關應公布事業單位和負責人姓名,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應按次處罰。修法後,違反勞基法的事業單位,主管機關除了現行規定,另外還要公布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

 

提案委員劉建國表示,「勞動基準法」為勞動法規的根本大法,有鑑於我國「勞動基準法」中,關於違反勞動法令經主管機關裁罰後,所需公開之資訊,僅明定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之姓名,導致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和雇主之資訊公開」實務上有不一致之揭露情形,亦不利於公眾監督違法事業單位與雇主,在修法後,讓多數勞工得以及時獲得與勞動條件相關之重要資訊,否則,民眾無從判別違反情節之輕重公布違反事業單位之相關違反資訊,除保障勞工權益外,且可同時維護社會大眾知之權益,適時開放政府資訊以避免個資保護成為事業單位之擋箭牌
 

另外,有關事業單位時常發生拒絕勞檢之情事發生,勞工之職場安全無以保障。今天院會亦三讀通過「勞動檢查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訂拒絕勞動檢查的事業單位,得按次處罰3萬以上15萬以下罰緩。再者,為促進職場安全衛生,維護工作者安全及健康,亦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公布勞動檢查年報

 

劉建國指出,實施勞動檢查,旨在貫徹勞動法令之執行,維護勞雇雙方權益,針對事業單位有拒絕、規避或妨礙勞動檢查依法執行檢查職務之情事時,得按次處罰,強化勞動檢查強度,促使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法令,維護勞工權益。

 

劉建國表示,去年此刻,正值立法院第九屆第七會期,也適逢勞動節的月份,那時候陸續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1、22條之1、63條之1,也通過了「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條文修正案。本日,勞動基準法第80條之1條文及勞動檢查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完成三讀,這份遲來的勞動節禮物,送給各位勞工朋友,也將持續努力,一步一步地完善各種勞動法規,提升職場好環境,安心工作不憂慮,揭露透明事業主,勞工上工不受苦。

資料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6656/458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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