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E:高雄市114年度績優教保服務機構及優良教保服務人員 |
高雄市114年度績優教保服務機構及優良教保服務人員 評選實施計畫 一、依據: (一)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47條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37條規定。 (二)高雄市績優教保服務機構及優良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 (三)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績優教保服務機構及優良教保服務人員評選會設置要 點。 二、主辦單位: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三、承辦單位:高雄市立大寮幼兒園。 四、遴選資格: (一)績優教保服務機構: 本市教保服務機構經許可設立3年以上(併計教保服務機構改制前之幼稚 園或托兒所之設立許可時間),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辦理中央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之幼兒教保業務,成效卓著。 2.經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設有幼兒教育或幼兒保育相關科、系、所之專 科以上學校辦 理之專業認證評鑑,成績優良。 3.從事幼兒教保研究發展,成效卓著。 4.執行幼兒教保政策,績效卓越。 5.其他與幼兒教保有關之績優事蹟。 (二)優良教保服務人員: 本市教保服務機構現職教保服務人員連續服務3年以上,不限同一教保服 務機構服務年資(年資需經本局或本市社會局核備在案,得併計教保服 務機構改制前之幼稚園園所長、教師(含代理教師)或托兒所教保人員、 助理教保人員等年資),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從事幼兒教保服務或行政工作表現優異,並有具體事蹟。 2.最近3年內從事與幼兒教保有關之研究、著作、翻譯、創作或教材教具 研發,成績 優良。 3.其他與幼兒教保服務有關之優良事蹟。 (三)最近3年內未獲此獎項之教保服務機構及優良教保服務人員。 五、收件時間: 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紙本各6份(最多以30張 A4紙為上限,不含封面),及 前開資料電子檔光碟1份(申請表請掃描)請於114年5月2日(星期五)截止前, 以掛號郵寄方式郵寄,以郵戳為憑,逾時不予受理。 六、收件地點: 高雄市立大寮幼兒園(831高雄市大寮區上寮里15鄰上寮路208-25號) 蘇組長。 (資料封面請註明: 高雄市114年度績優教保服務機構暨優良教保服務人員評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