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E:高雄市115年度績優教保服務機構及優良教保服務人員評選 | ||||||||||||||||||||||||||||||||||||||||||||||||||||||||||||||||||||||||||||||||||||||||||||||||||||||||||||||||||||||||||||||||||||||||||||||||||||||||||||||||||||||||||||||||||||||||||||||||||||||||||||||||||||||||||||||||||||||||||||||||||||||||||||||||||||||||||||||||||||||||||||||||||||||||||||||||||||||||||||||||||||||||||||||||||||||||||||||||||||||||||||||||||||||||||||||||||||||||||||||
高雄市115年度績優教保服務機構及優良教保服務人員評選實施計畫 一、依據: (一)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47條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37條規定。 (二)高雄市績優教保服務機構及優良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 (三)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績優教保服務機構及優良教保服務人員評選會設置要點。 二、主辦單位: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三、承辦單位:高雄市立大寮幼兒園。 四、遴選資格: (一)績優教保服務機構: 本市教保服務機構經許可設立3年以上(併計教保服務機構改制前之幼稚園或托兒所之設立許可時間),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辦理中央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之幼兒教保業務,成效卓著。 2.經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設有幼兒教育或幼兒保育相關科、系、所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之專業認證評鑑,成績優良。 3.從事幼兒教保研究發展,成效卓著。 4.執行幼兒教保政策,績效卓越。 5.其他與幼兒教保有關之績優事蹟。 (二)優良教保服務人員: 本市教保服務機構現職教保服務人員連續服務3年以上,不限同一教保服務機構服務年資(年資需經本局或本市社會局核備在案,得併計教保服務機構改制前之幼稚園園所長、教師(含代理教師)或托兒所教保人員、助理教保人員等年資),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從事幼兒教保服務或行政工作表現優異,並有具體事蹟。 2.最近3年內從事與幼兒教保有關之研究、著作、翻譯、創作或教材教具研發,成績優良。 3.其他與幼兒教保服務有關之優良事蹟。 (三)最近3年內未獲此獎項之教保服務機構及優良教保服務人員。 五、收件時間: 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紙本各6份(最多以30張A4紙為上限,不含封面),及前開資料電子檔光碟1份(申請表請掃描)請於115年4月30日(星期四)截止前,以掛號郵寄方式郵寄,以郵戳為憑,逾時不予受理。 六、收件地點: 高雄市立大寮幼兒園(831高雄市大寮區上寮里15鄰上寮路208-25號) 蘇組長。 (資料封面請註明: 高雄市115年度績優教保服務機構暨優良教保服務人員評選) 七、推薦方式及檢附文件: (一)績優教保服務機構: 1.推薦方式:由本市各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自行提出。 2.參選應附文件(雙面列印且影本資料皆需經園長(或負責人)核章及加蓋「與正本相符」章): (1)高雄市115年度績優教保服務機構評選教保服務機構應附資料一覽表 (附件1) 。 (2)申請表及優良事蹟佐證資料(附件2、附件2-1)。 (3)切結書 (附件3)。 (4)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附件7)。 3.績優教保服務機構具體優良事蹟撰擬參考內容及申請表撰寫範例供參(附件12),請就具有之具體事蹟填寫與增刪。 (二)優良教保服務人員: 1.推薦方式: (1)本市各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推薦教保服務人員(申請表請服務單位主管核章)。 (2)本市教保團體、教保服務人員團體、家長團體等推薦(申請表請推薦單位主管核章)。 2.參加遴選者應附文件(雙面列印且影本資料皆需經園長(或負責人)核章及加蓋「與正本相符」章): (1)高雄市115年度優良教保服務人員評選申請人應附資料一覽表(附件4)。 (2)申請表及優良事蹟佐證資料(附件5、附件5-1)。 (3)經本局或社會局確認年資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如核備公文、任用書表、在職證明等。 (4)114年度18小時研習時數證明。 (5)優良事蹟佐證資料 (教保專業、專業倫理、特質與品德操守、進修成長、其他特殊優良事蹟等)。 (6)切結書 (附件6)。 (7)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附件7)。 3.優良教保服務人員具體優良事蹟撰擬參考內容及申請表撰寫範例供參(附件13),請就具有之具體事蹟填寫與增刪。 八、表揚名額: (一)績優教保服務機構:5園。 (二)優良教保服務人員30位為原則,並分為下列2類: 1.行政組:園長、專(兼)任園主任、專(兼)任園組長錄取10位為原則。 2.教學組:教師(專任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錄取20位為原則。 (三)以上各類(組)名額,由評選會依評選結果擇優錄取。未達奬勵標準者,得以從缺方式處理。複審未達表揚標準之組別,其名額得保留,由評選會決議調整為其他組別之表揚名額。 九、評選方式: (一)初審(書面審查): 由評選委員依參加評選園(人)所提供之佐證資料與事蹟,決定績優教保服務機構及優良教保服務人員通過名單進入複審。 (二)複審(實地訪視): 1.績優教保服務機構:由評選委員依初審階段績優教保服務機構通過名單進行實地訪視(詳附件8,評分表),訪視後決定本市績優教保服務機構獲獎名單。 2.優良教保服務人員:由評選委員依初審階段績優教保服務人員通過名單進行實地訪視(詳附件9,評分表),訪視後決定本市績優教保服務人員獲獎名單,擇優薦送本市舉辦之表揚大會表揚。 3.參與績優教保服務機構及優良教保服務人員評選者,因故自願放棄參選資格,請於實地訪視複審日期前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十、表揚方式: 「績優教保服務機構」及「優良教保服務人員」優選者,表揚方式視評選結果另於公開活動中表揚,表揚活動相關訊息將另行通知。績優教保服務機構及優良教保服務人員各頒發獎座1座。 十一、注意事項: (一)所有參加推薦選拔者之送件資料,無論是否入選,不予退還。 (二)獲選表揚之績優教保服務機構及優良教保服務人員,得由教育局邀請,並尊重申請人意願,作為本市教保服務機構參訪觀摩機構或擔任績優教保服務經驗分享研習活動之講師。 (三)參加評選之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人員不得有下列情事: 1.參加評選之教保服務機構不得有高雄市績優教保服務機構及優良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第9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1)申請文件虛偽或不實。 (2)負責人因執行業務違背法令,經有罪判決確定或於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中。 (3)最近3年內曾經主管機關依本辦法撤銷或廢止獎勵。 (4)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或其相關法令。 (5)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不得參與評選或獎勵之情形。 2.參加評選之教保服務人員不得有高雄市績優教保服務機構及優良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第10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1)申請文件虛偽或不實。 (2)執行業務違背法令,經有罪判決確定或於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中。 (3)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ㄧ。 (4)有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2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 (5)最近3年內曾受懲戒或懲處處分。 (6)於不適任教師處理程序中。 (7)最近3年內曾經主管機關依本辦法撤銷或廢止獎勵。 (8)違反幼照法或其相關法令。 (9)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不得參與評選或獎勵之情形。 (四)獲獎教保服務機構或教保服務人員,如有不得參與評選或獎勵之情形者,應撤銷其獎勵,並追繳已受領之獎座1座。 (五)參加遴選之教保服務機構或教保服務人員經通過初審者,應參與複審實地訪視,並配合實地訪視流程辦理(附件10、附件11)。 十二、時程表: 115年度評選期程
十三、活動經費:由教育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十四、獎勵:活動圓滿結束後,承辦本活動有功人員,依據「高雄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工獎懲標準補充規定」辦理敘獎。 填表說明
(一)績優教保服務機構部分,可參閱附件4選擇教保服務機構優良事蹟與重要表現撰寫。 (二)優良教保服務人員部分,可參閱附件8選擇個人優良事蹟與重要表現撰寫。
附件1 高雄市115年度「績優教保服務機構」評選 教保服務機構應附資料一覽表 ※依下列順序排列(以下請備妥紙本各6份及前開資料電子檔光碟1份):
※附註: 一、獲選表揚之績優教保服務機構及優良教保服務人員,得由教育局邀請,並尊重申請人意願,作為本市教保服務機構參訪觀摩機構或擔任績優教保服務經驗分享研習活動之講師。 二、同意申請後相關佐證資料不予退還。 三、以上資料請皆掃描成電子檔光碟1份。
負責人/園長簽章: (請親自簽名及蓋章)
送件日期: 115年 月 日 附件2 高雄市115年度「績優教保服務機構」評選 申請表
註:表格如不敷使用,請依格式自行增列填寫。 申請人(請核章): 園長/負責人(請核章): 附件2-1 高雄市115年度「績優教保服務機構」評選 優良事蹟及佐證資料
註:表格如不敷使用,請依格式自行增列填寫,優良事蹟撰寫參考內容示例詳見附件12。 申請人(請核章): 園長/負責人(請核章): 附件3 參加高雄市115年度「績優教保服務機構」評選 切結書 教保服務機構參加高雄市115年度績優教保服務機構評選,茲切結下列事項,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ㄧ,於評選前發現者,撤銷其評選資格;於評選獲獎後發現者,撤銷其獎勵,並追繳已受領之獎牌,如涉及法律責任由本園自行負責。 一、申請文件虛偽或不實(含抄襲)。 二、負責人因執行業務違背法令,經有罪判決確定或於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中。 三、最近3年內曾經主管機關依本辦法撤銷或廢止獎勵。 四、違反幼照法或其相關法令。(如教保服務機構人員其勞動條件未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未符合幼照法第18條有關師生比規定、進用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未依幼童專用車輛規定接送幼兒、未將收費數額報本局備查,或超過備查之數額及項目收費、招收人數超過設立許可核定人數、經營許可設立以外之業務……等)。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不得參與評選或獎勵之情形。 立切結書人同意因故致無法參與複審實地訪視時,經承辦單位聯繫確認無誤,視為放棄參與評選。
此 致 高雄市115年度績優教保服務機構及優良教保服務人員評選會
立 切 結 書 人: (負責人請親自簽名及蓋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 籍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月 日 附件4 高雄市115年度「優良教保服務人員」評選 申請人應附資料一覽表 ※依下列順序排列(以下請備妥紙本各6份及前開資料電子檔光碟1份):
※附註: 一、獲選表揚之績優教保服務機構及優良教保服務人員,得由教育局邀請,並尊重申請人意願,作為本市教保服務機構參訪觀摩機構或擔任績優教保服務經驗分享研習活動之講師。 二、同意申請後相關佐證資料不予退還。 三、以上資料請皆掃描成電子檔光碟1份。 申請人簽章: (請親自簽名及蓋章) 負責人(或園長)/推薦單位主管簽章: (請親自簽名及蓋章) 送件日期: 115年 月 日 附件5 高雄市115年度「優良教保服務人員」評選 申請表
(註:表格如不敷使用,請依格式自行增列填寫。) 申請人(請核章): 負責人(或園長)/推薦單位主管請簽章:
附件5-1 高雄市115年度「優良教保服務人員」評選 優良事蹟及佐證資料
註:表格如不敷使用,請依格式自行增列填寫,優良事蹟撰寫參考內容示例詳見附件13。 申請人(請核章): 負責人(或園長)/推薦單位主管請簽章: 附件6 參加高雄市115年度「優良教保服務人員」評選 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 參加高雄市114年度優良教保服務人員評選,茲切結下列事項,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ㄧ,於評選前發現者,撤銷其評選資格;於評選獲獎後發現者,撤銷其獎勵,並追繳已受領之獎牌,如涉及法律責任由本人自行負責。 一、申請文件虛偽或不實(含抄襲)。 二、執行業務違背法令,經有罪判決確定或於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中。 三、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ㄧ。 四、曾體罰幼兒。 五、最近3年內曾受懲戒或懲處處分。 六、於不適任教師處理程序中。 七、最近3年內曾經主管機關依本辦法撤銷或廢止獎勵。 八、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或其相關法令。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不得參與評選或獎勵之情形。 立切結書人同意因故致無法參與複審實地訪視時,經承辦單位聯繫確認無誤,視為放棄參與評選。
此 致 高雄市115年度績優教保服務機構及優良教保服務人員評選會
立 切 結 書 人: (請親自簽名及蓋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 籍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月 日 附件7 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在您提供個人資料予本局前,依法告知下列事項: 一、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下,本局將蒐集、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一)本局為辦理「高雄市115年度績優教保服務機構及優良教保服務人員評選」相關作業,合理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二)經您的同意後,獲取您下列個人資料類別:姓名、電話、學經歷等個人資料。 (三)本局將於蒐集目的之存續期間合理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四)本局僅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就您的個人資料,可向本局行使之下列權利: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及利用。 (五)請求刪除。 三、個人資料之提供 (一)請提供您本人正確、最新及完整的個人資料,若您的個人資料有任何異動,請主動向本局申請更正。 (二)若您提供錯誤、過時、不完整或具誤導性的資料,而損及您或他人的相關權益,本局將不負相關賠償責任。 個人資料之同意提供: 一、本人已充分知悉貴局上述告知事項。 二、本人同意貴局蒐集、處理、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以及其他公務機關請求行政協助目的之提供。 立同意書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月 日 附件8 高雄市115年度績優教保服務機構及優良教保服務人員 「績優教保服務機構」實地訪視評分表 訪視日期:115年___月___日(___)
參加遴選之教保服務機構應參與複審實地訪視,否則不予通過複選。 評選委員簽章:
附件9 高雄市115年度績優教保服務機構及優良教保服務人員 「優良教保服務人員」實地訪視評分表 訪視日期:115年___月___日(___)
參加遴選之教保服務人員應參與複審實地訪視,否則不予通過複選。 評選委員簽章:
附件10 高雄市115年度績優教保服務機構及優良教保服務人員 【績優教保服務機構】實地訪視流程
附件11 高雄市115年度績優教保服務機構及優良教保服務人員 【優良教保服務人員】實地訪視流程
附件12 「績優教保服務機構」優良事蹟參考指標與撰寫參考示例 參考指標一
參考指標二
參考指標三
參考指標四
參考指標五
註:表格如不敷使用,請依格式自行增列填寫。 申請人(請核章): 園長/負責人(請核章):
附件13 「優良教保服務人員」優良事蹟參考指標與撰寫參考示例 參考指標一
參考指標二
參考指標三
參考指標四
(註:表格如不敷使用,請依格式自行增列填寫。) 申請人(請核章): 負責人(或園長)/推薦單位主管請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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