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3 條規定,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 「 住院 」 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得自不能工作之第 4 日起請領普通傷病補助
費。
為保障勞保被保險人權益,如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 19 ),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收治於 「 集中檢疫所 」 或 「 加強型防疫旅館 」 進行診療者,仍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33 條規定請領普通傷病給付。
給付標準
普通傷害補助費,均按被保險人收治診療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自住院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每半個月給付1次,以6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已滿1年者,增加給付6個月,前後合計共為1年。
請參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說明https://www.bli.gov.tw/0005607.html
申請手續
符合上述情形之被保險人,得於5 年請求權時效內檢具下列書件洽投保單位蓋章後,寄送本局申請普通傷病給付:
註:本項給付得分次請領,亦得於傷病痊癒恢復工作後一次請領,但務請於5年請求權時效內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