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工會會員如為自營作業者,因其身分非屬職業工會受僱勞工,是以無法在職業工會加保就業保險;但您是受雇於依法登記的機構,雇主就須依法幫員工於受僱期間加保就業保險。
資料截取自【勞動部勞工保險局】:https://www.1955.gov.tw/0006459.html
B1:就業保險是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凡年滿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之下列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1)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2)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包括因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致婚姻關係消滅後,依法准予繼續居留者)。
但下列人員不得參加本保險:
(1)依法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者。
(2)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
(3)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之雇主或機構者。
又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5 年 1 月 18 日勞保 1 字第 0950002559 號令規定,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9 條規定資遣且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嗣後再就業,准予依就業保險法規定參加就業保險。
另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5 年 10 月 25 日勞保 1 字第 0950114177 號函規定,公營事業移轉為民營型態,所留用之人員由公保改投勞保,雖領取公保養老給付,惟仍繼續工作而無離職退休之事實者,得參加就業保險。
A2:職業工會會員如為自營作業者,因其身分非屬受僱勞工,不適用就業保險;又會員如為無一定雇主之勞工,其勞工保險可由所屬本業職業工會申報加保,但其於受僱期間如符合就業保險適用對象之規定,應由雇主申報參加就業保險。
A3:職業訓練單位與其所屬受訓學員之間並無僱傭關係,故以職業訓練單位為勞保投保單位之受訓學員,非屬就業保險之適用對象,亦不得由職業訓練單位申報參加就業保險。
A4:該等單位如已參加勞保,員工受僱時,僅須填具勞保加保申報表即可,勞保局會主動將其納入成為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如未參加勞保,則應於本法施行之當日或勞工到職之當日為員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辦理就業保險投保手續,應填寫「就業保險投保申請書」、「就業保險加保申報表」及「勞工保險投保單位委託轉帳代繳勞工保險局保險費約定書」,並檢附單位相關證照及負責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以掛號郵寄或派人專送勞保局辦理。
A5:僱用員工未滿 5 人的公司、行號以及未強制參加勞保的單位,經依規定辦理就業保險投保手續後,如遇有新進員工到職、員工離職、薪資調整或資料變更時,應填寫就業保險專用之「就業保險加保申報表」、「就業保險退保申報表」、「就業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就業保險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請書」、「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變更事項申請書」向勞保局申報。
A6: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之月投保薪資及投保薪資調整,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所以投保單位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覈實申報其月投保薪資及調整投保薪資,以免影響被保險人請領各項勞保給付及就業保險給付之權益。
A7:就業保險之保險費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薪資 1% 計收。保險費負擔比例與受僱勞工之勞工保險費負擔比例相同,即由被保險人負擔 20%,投保單位負擔70%,其餘 10%,由政府補助。
A8:參加勞工保險並適用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投保單位必須分別計算每一被保險人應負擔之勞工保險費(角以下四捨五入)及就業保險費(角以下四捨五入),及投保單位應負擔之勞工保險費(角以下四捨五入)及就業保險保險費(角以下四捨五入),再彙總為投保單位應繳之保險費金額。不適用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則僅計收勞工保險費。勞工保險局均依上述保險費計算作業繕具投保單位之保險費繳款單,請照額繳納。
A9:適用就業保險之受僱勞工,其雇主未成立勞保投保單位者,應依就業保險法之規定為所屬勞工辦理就業保險加保手續。雇主不依規定辦理加保手續者,按自應為加保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10 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雇主依本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A10:
(1)失業給付
(2)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3)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4)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5)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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