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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yang - 最新訊息 | 2021-07-22 | 點閱數: 1628

在宅或到宅保母非屬勞動基準法適用對象,有關颱風假的規定,保母可以下說明規定與家長討論,若對於法規有不清楚,需要諮詢的本會會員,可來電、Email及加入本會官方Line@詢問。

颱風來襲勞工是否出勤,須以安全為首要考量。居家工作勞工依原約定履行勞務,雇主應照給工資;若因受有影響,無法提供勞務,雇主不得予以不利之處分。

資料來源:勞動部新聞稿https://www.mol.gov.tw/announcement/2099/51834/

勞動部表示,颱風等天然災害發生時,由於外出工作有所風險,勞工是否出勤,應以人身安全為首要考量。前所訂頒之「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已有明確規範。至於企業因應疫情實施分流,居家工作的勞工在家工作,其勞務的履行,如不因颱風來襲而有影響,可依原約定履行勞務,雇主並應照給工資;但若仍因而受有影響致無法提供勞務,雇主仍不得予以各項不利之處分。

 

勞動部說明,颱風發生時,如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報停止上班,勞工是否出勤之考量,重點在於防災與避險,並非放假的概念。雇主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照常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妥為約定,並應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加強安全防護措施。

 

勞動部補充說明,勞工因颱風來襲無法出勤者,或是即使居家工作,但仍因受有災情致無法提供勞務者,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亦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對於應雇主之要求而外出上班之勞工,除照給當日工資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各行業性質及民生服務需求不同,歷來天然災害發生時,企業對於勞工的出勤管理當應有自訂相關規範。今年疫情期間,部分企業雖有實施分流(居家)工作的制度,雇主仍應妥就各類工作人員的勞動權益衡平考量,個案如有爭議,可由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協處。

 

如有相關疑義,勞動部官網已設置「天然災害勞工出勤權益」專區,詳細內容可至勞動部網頁(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查詢。

 

補充

相關法規要點:

1.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第4、6、7點)

2.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5、6條)

3.勞動條 3字第 1030132334 號函

4.勞動 2字第 0980083610 號函

5.臺內勞字第 487138 號

6.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請假及相關權益問與答(如下內容)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Q&A
(勞動部110-07-21)

一、出勤管理

Q1:為何要訂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以下稱本要點)?

A:有鑑於台灣地區受颱風侵襲之次數頻繁,且勞雇雙方均有對於天 然災害發生時勞工之出勤應作更明確規範之建議,為保護勞工生 命安全及兼顧事業單位營運需求,經邀集勞雇團體、專家學者及 相關單位多次研商後,訂定本要點。

Q2:天然災害之定義為何?

A:本要點所稱天然災害,指颱風、洪水、地震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認定屬天然災害者。

Q3: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不出勤?

A:本要點明定天然災害發生時,如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 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告停止辦公或工作所在地未通報停止辦公,但 因天然災害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或未能出勤時,勞工可不出勤。

Q4:事業單位如果因為營運需要,如何約定勞工出勤?

A:天然災害發生時(後),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 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 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Q5:企業採分流辦公,如遇颱風來襲,勞工是否提供勞務?

A:企業因應疫情實施分流,居家工作之勞工在家中工作,並未外出。 其勞務之履行,如不因颱風來襲而有影響,可依原約定履行勞務, 雇主並應照給工資。

Q6:勞工因天然災害無法出勤,或是居家工作之勞工因受有災情致無 法提供勞務,雇主可否記為曠工?可否要求請事假或補班?

A:勞工因天然災害致未出勤,或是居家工作之勞工因受有災情致無 法提供勞務,由於不可歸責於勞工,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 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 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Q7:天然災害發生,公務機關(構)等及其他性質特殊事業勞工出勤 及工資如何規範?

A:公務機關(構)、公私立學校、公用事業、郵電事業、交通事業 及其他性質特殊之事業,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出勤管理 及工資給付事項,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未有規 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

 

二、工資給付

Q1:勞工因天然災害原因無法出勤,工資應如何發給?

A:勞工因天然災害無法出勤,與勞動基準法有關「放假」之目的及 概念不同,亦難歸責於雇主,然雇主本應照扶勞工, 宜不扣發工 資。

Q2: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當日應雇主之要求出勤者,工資應如何發給?

A: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對於應雇主之要求而勉力出勤之勞工, 雇主應本「疼惜」之心,除照給當日工資外,宜加給勞工工資, 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三、請假

Q1: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遭遇災害該如何處理?

A: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遭遇災害,依以下二種方式處理:

(1)勞工如因遭遇職業災害造成失能、傷害或疾病,在治療、休養 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並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予以 職業災害補償。

(2)勞工如非因職業災害造成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 養者,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

Q2: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有家庭成員須照顧,該如何請假?

A:

(1)受僱者(勞工)其家庭成員於災害發生時(後)須其親自照顧 時,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請家庭照顧假

(2)家庭照顧假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7日為限。

(3)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受僱者適用之事假規定辦理。

(4)雇主不得因受僱者請家庭照顧假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 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Q3:勞工如已請畢家庭照顧假日數時,如何處理?

A:勞工如前已請畢家庭照顧假,得依勞工請假規則請事假,或與雇 主協商排定特別休假。

Q4:勞工如有親屬因天然災害不幸罹難,如何請假?

A:勞工若有親屬因災害不幸罹難,符合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者, 得依該條各款所定喪假日數請假,喪假期間,工資照給。

Q5:天然災害過後,勞工未能返回工作崗位,該如何處理?

A:天然災害過後,勞工如因災後交通阻塞,無法返回工作崗位,依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 雇主不得視為曠工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 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工 資宜不扣發。

Q6:天然災害過後,勞工有事(如整理家園)須處理,如何請假?

A:天然災害過後,勞工因有事故(如需重建、整理家園等)必須親自 處理者,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請事假,亦可與雇主協商排定特別休 假。

Q7: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依法令已無假可請,惟勞工仍有請 假需求時,該如何處理?

A: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依法令已無假可請,勞工仍有請假 需求時,得與雇主協商留職停薪;雇主不得逕以勞工無正當理由 繼續曠工為由,逕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予以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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