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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訊息 yang - 最新消息 | 2026-02-25 | 點閱數: 1091

高雄市115年度績優教保服務機構及優良教保服務人員評選實施計畫

一、依據:

  (一)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47條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37條規定。

  (二)高雄市績優教保服務機構及優良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

  (三)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績優教保服務機構及優良教保服務人員評選會設置要點。

二、主辦單位: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三、承辦單位:高雄市立大寮幼兒園。

四、遴選資格:

  (一)績優教保服務機構:

      本市教保服務機構經許可設立3年以上(併計教保服務機構改制前之幼稚園或托兒所之設立許可時間),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辦理中央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之幼兒教保業務,成效卓著。

      2.經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設有幼兒教育或幼兒保育相關科、系、所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之專業認證評鑑,成績優良。

      3.從事幼兒教保研究發展,成效卓著。

      4.執行幼兒教保政策,績效卓越。

      5.其他與幼兒教保有關之績優事蹟。

  (二)優良教保服務人員:

      本市教保服務機構現職教保服務人員連續服務3年以上,不限同一教保服務機構服務年資(年資需經本局或本市社會局核備在案,得併計教保服務機構改制前之幼稚園園所長、教師(含代理教師)或托兒所教保人員、助理教保人員等年資),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從事幼兒教保服務或行政工作表現優異,並有具體事蹟。

      2.最近3年內從事與幼兒教保有關之研究、著作、翻譯、創作或教材教具研發,成績優良。

      3.其他與幼兒教保服務有關之優良事蹟。

  (三)最近3年內未獲此獎項之教保服務機構及優良教保服務人員。

五、收件時間:

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紙本各6份(最多以30張A4紙為上限,不含封面),及前開資料電子檔光碟1份(申請表請掃描)請於115年4月30日(星期四)截止前,以掛號郵寄方式郵寄,以郵戳為憑,逾時不予受理。

六、收件地點:

高雄市立大寮幼兒園(831高雄市大寮區上寮里15鄰上寮路208-25號)

蘇組長。

(資料封面請註明: 高雄市115年度績優教保服務機構暨優良教保服務人員評選)

七、推薦方式及檢附文件:

  (一)績優教保服務機構:

      1.推薦方式:由本市各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自行提出。

      2.參選應附文件(雙面列印且影本資料皆需經園長(或負責人)核章及加蓋「與正本相符」章):

        (1)高雄市115年度績優教保服務機構評選教保服務機構應附資料一覽表 (附件1) 。

        (2)申請表及優良事蹟佐證資料(附件2、附件2-1)。

        (3)切結書 (附件3)。

        (4)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附件7)。

      3.績優教保服務機構具體優良事蹟撰擬參考內容及申請表撰寫範例供參(附件12),請就具有之具體事蹟填寫與增刪。

  (二)優良教保服務人員:

      1.推薦方式:

        (1)本市各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推薦教保服務人員(申請表請服務單位主管核章)。

        (2)本市教保團體、教保服務人員團體、家長團體等推薦(申請表請推薦單位主管核章)。

      2.參加遴選者應附文件(雙面列印且影本資料皆需經園長(或負責人)核章及加蓋「與正本相符」章):

        (1)高雄市115年度優良教保服務人員評選申請人應附資料一覽表(附件4)。

        (2)申請表及優良事蹟佐證資料(附件5、附件5-1)。

        (3)經本局或社會局確認年資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如核備公文、任用書表、在職證明等。

        (4)114年度18小時研習時數證明。

        (5)優良事蹟佐證資料 (教保專業、專業倫理、特質與品德操守、進修成長、其他特殊優良事蹟等)。

        (6)切結書 (附件6)。

        (7)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附件7)。

      3.優良教保服務人員具體優良事蹟撰擬參考內容及申請表撰寫範例供參(附件13),請就具有之具體事蹟填寫與增刪。

八、表揚名額:

  (一)績優教保服務機構:5園。

  (二)優良教保服務人員30位為原則,並分為下列2類:

      1.行政組:園長、專(兼)任園主任、專(兼)任園組長錄取10位為原則。

      2.教學組:教師(專任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錄取20位為原則。

  (三)以上各類(組)名額,由評選會依評選結果擇優錄取。未達奬勵標準者,得以從缺方式處理。複審未達表揚標準之組別,其名額得保留,由評選會決議調整為其他組別之表揚名額。

九、評選方式:

  (一)初審(書面審查):

      由評選委員依參加評選園(人)所提供之佐證資料與事蹟,決定績優教保服務機構及優良教保服務人員通過名單進入複審。

  (二)複審(實地訪視):

      1.績優教保服務機構:由評選委員依初審階段績優教保服務機構通過名單進行實地訪視(詳附件8,評分表),訪視後決定本市績優教保服務機構獲獎名單。

      2.優良教保服務人員:由評選委員依初審階段績優教保服務人員通過名單進行實地訪視(詳附件9,評分表),訪視後決定本市績優教保服務人員獲獎名單,擇優薦送本市舉辦之表揚大會表揚。

      3.參與績優教保服務機構及優良教保服務人員評選者,因故自願放棄參選資格,請於實地訪視複審日期前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十、表揚方式:

    「績優教保服務機構」及「優良教保服務人員」優選者,表揚方式視評選結果另於公開活動中表揚,表揚活動相關訊息將另行通知。績優教保服務機構及優良教保服務人員各頒發獎座1座。

十一、注意事項:

  (一)所有參加推薦選拔者之送件資料,無論是否入選,不予退還。

  (二)獲選表揚之績優教保服務機構及優良教保服務人員,得由教育局邀請,並尊重申請人意願,作為本市教保服務機構參訪觀摩機構或擔任績優教保服務經驗分享研習活動之講師。

  (三)參加評選之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人員不得有下列情事:

      1.參加評選之教保服務機構不得有高雄市績優教保服務機構及優良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第9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1)申請文件虛偽或不實。

        (2)負責人因執行業務違背法令,經有罪判決確定或於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中。

        (3)最近3年內曾經主管機關依本辦法撤銷或廢止獎勵。

        (4)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或其相關法令。

        (5)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不得參與評選或獎勵之情形。

      2.參加評選之教保服務人員不得有高雄市績優教保服務機構及優良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第10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1)申請文件虛偽或不實。

        (2)執行業務違背法令,經有罪判決確定或於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中。

        (3)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ㄧ。

        (4)有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2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

        (5)最近3年內曾受懲戒或懲處處分。

        (6)於不適任教師處理程序中。

        (7)最近3年內曾經主管機關依本辦法撤銷或廢止獎勵。

        (8)違反幼照法或其相關法令。

        (9)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不得參與評選或獎勵之情形。

  (四)獲獎教保服務機構或教保服務人員,如有不得參與評選或獎勵之情形者,應撤銷其獎勵,並追繳已受領之獎座1座。

  (五)參加遴選之教保服務機構或教保服務人員經通過初審者,應參與複審實地訪視,並配合實地訪視流程辦理(附件10、附件11)。

十二、時程表:

115年度評選期程

時程

辦理事項

115年3月2日(星期五)

函文各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本市教保團體、教保服務人員團體、家長團體,並公告計畫

115年3月7日(星期六)

115年度績優教保服務機構及優良教保服務人員評選說明會(請逕至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報名)

115年4月30日(星期四)

評選資料收件截止(逾期恕不受理)

115年5月11日(星期一)

召開資料初審會議

115年6月22日(星期一)前完成

召開評選會議及委員實地訪視

115年7月28日(星期五)前

公告績優教保服務機構及優良教保服務人員獲獎名單

預計115年9月

本局表揚

十三、活動經費:由教育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十四、獎勵:活動圓滿結束後,承辦本活動有功人員,依據「高雄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工獎懲標準補充規定」辦理敘獎。

填表說明

  • 本表格一律使用A4紙張(雙面列印),如不敷填寫時,請依格式加頁填寫,最多以30張A4紙為限,不含封面。表格內各欄位填寫內容請依照填寫說明與限制填寫。
  • 字型限制:
    • 字型:標楷體(姓名一律以正楷繕打)。
    • 字體大小:12。
    • 行距:單行間距。
  • 推薦表請黏貼當事人最近半年內2吋半身光面照片1張,背面書寫姓名及身分證字號。為使相片完整清晰,照片請勿用釘書機裝訂,並注意勿沾染原子筆油墨。
  • 本表各欄位請詳實填寫,勿缺漏;倘無相關資料請寫「無」。
  • 送件單位請加蓋印信並填妥相關基本資料(證明文件),如有不齊全者,退回不予受理。
  • 「優良事蹟」欄,以3年內(112年8月1日起至115年1月31日止)之重要事蹟為主,依事蹟發生先後,詳實敘明。

(一)績優教保服務機構部分,可參閱附件4選擇教保服務機構優良事蹟與重要表現撰寫。

(二)優良教保服務人員部分,可參閱附件8選擇個人優良事蹟與重要表現撰寫。

  • 佐證資料請附上可資證明之資料。
  • 「推薦人意見」欄應加註評語。
  • 本表若不敷使用,請自行影印。
  • 請檢附申請表、相關證明文件、佐證資料紙本各6份及前開資料電子檔光碟1份,115年4月30日(星期四)截止前,一律以掛號郵遞送達,逾時不予受理。
  • 申請人所送之資料,不論入選與否,一律不退件,請自留底稿。

 附件1

高雄市115年度「績優教保服務機構」評選

教保服務機構應附資料一覽表

※依下列順序排列(以下請備妥紙本各6份及前開資料電子檔光碟1份):

編號

應報資料一覽表

影本皆需經園長(或負責人)核章

及加蓋「與正本相符」章

教保服務機構

自 填

本 局

填 寫

本 局

簽 章

有

無

有

無

  

1

申請表(核章正本1份,並將掃描檔置於光碟內)。

2

優良事蹟佐證資料。(園務行政、教保內涵、環境設備、家庭與社區及其他優良事蹟等)

3

切結書。

4

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附註:

一、獲選表揚之績優教保服務機構及優良教保服務人員,得由教育局邀請,並尊重申請人意願,作為本市教保服務機構參訪觀摩機構或擔任績優教保服務經驗分享研習活動之講師。

二、同意申請後相關佐證資料不予退還。

三、以上資料請皆掃描成電子檔光碟1份。

負責人/園長簽章:

(請親自簽名及蓋章)

送件日期: 115年     月     日

 附件2

高雄市115年度「績優教保服務機構」評選

申請表

名  稱

                  教保服務機構

申請人

出 生

年月日

民國  年  月  日

身分證

字號

申請人

電話

(O)           

(H)

(手機)

單

位

印

信

立案

日期

自民國    年    月    日起

教保服務機構

立案核准字號

教保服務機構

地  址

核定

招收

人數

負責人

(簽章)

               

註:表格如不敷使用,請依格式自行增列填寫。

申請人(請核章):                 園長/負責人(請核章):

附件2-1

高雄市115年度「績優教保服務機構」評選

優良事蹟及佐證資料

優良事蹟

佐證資料

註:表格如不敷使用,請依格式自行增列填寫,優良事蹟撰寫參考內容示例詳見附件12。

申請人(請核章):                 園長/負責人(請核章):

 附件3 

參加高雄市115年度「績優教保服務機構」評選

切結書

   教保服務機構參加高雄市115年度績優教保服務機構評選,茲切結下列事項,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ㄧ,於評選前發現者,撤銷其評選資格;於評選獲獎後發現者,撤銷其獎勵,並追繳已受領之獎牌,如涉及法律責任由本園自行負責。

一、申請文件虛偽或不實(含抄襲)。

二、負責人因執行業務違背法令,經有罪判決確定或於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中。

三、最近3年內曾經主管機關依本辦法撤銷或廢止獎勵。

四、違反幼照法或其相關法令。(如教保服務機構人員其勞動條件未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未符合幼照法第18條有關師生比規定、進用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未依幼童專用車輛規定接送幼兒、未將收費數額報本局備查,或超過備查之數額及項目收費、招收人數超過設立許可核定人數、經營許可設立以外之業務……等)。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不得參與評選或獎勵之情形。

     立切結書人同意因故致無法參與複審實地訪視時,經承辦單位聯繫確認無誤,視為放棄參與評選。

   此    致

高雄市115年度績優教保服務機構及優良教保服務人員評選會

立  切  結  書  人:               (負責人請親自簽名及蓋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   籍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月    日

附件4

高雄市115年度「優良教保服務人員」評選

申請人應附資料一覽表

※依下列順序排列(以下請備妥紙本各6份及前開資料電子檔光碟1份):

編號

應報資料一覽表

影本皆需經申請人核章及加蓋「與正本相符」章

申請人

自 填

本 局

填 寫

本 局

簽 章

有

無

有

無

  

1

申請表(核章正本1份,並將掃描檔置於光碟內)。

2

經教育局或社會局確認年資證明文件影本。(如核備公文、任用書表、在職證明…等)

3

114年度18小時研習時數證明。

4

優良事蹟佐證資料(教保專業、專業倫理、特質與品德操守、進修成長、其他特殊優良事蹟等)。

5

切結書。

6

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附註:

一、獲選表揚之績優教保服務機構及優良教保服務人員,得由教育局邀請,並尊重申請人意願,作為本市教保服務機構參訪觀摩機構或擔任績優教保服務經驗分享研習活動之講師。

二、同意申請後相關佐證資料不予退還。

三、以上資料請皆掃描成電子檔光碟1份。

申請人簽章:

(請親自簽名及蓋章)

負責人(或園長)/推薦單位主管簽章:

(請親自簽名及蓋章)

送件日期:  115年     月    日

 附件5  

高雄市115年度「優良教保服務人員」評選

申請表

申請人

請親自簽名

服務機構名稱

出生年月日

民國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2吋半身大頭照)

聯絡

地址

連絡

電話

(O)

(H)

(手機)

職務

類別

□園長

□專任園主任/組長

□教師(專任教師)

□教保員

□助理教保員

兼任行政職務(主任/組長/其他)

□無

□有,職稱___________

報名

類別

□行政組

□教學組

合格證字 號

年資

總計     年

教保

服務

資歷

本(高雄)市

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外縣市:            縣/市

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推薦單位名稱

推薦人職 稱

(單位印信)

推薦

意見

推薦人簽章

                 

(註:表格如不敷使用,請依格式自行增列填寫。)

申請人(請核章):            負責人(或園長)/推薦單位主管請簽章:

附件5-1

高雄市115年度「優良教保服務人員」評選

優良事蹟及佐證資料

優良事蹟

佐證資料

註:表格如不敷使用,請依格式自行增列填寫,優良事蹟撰寫參考內容示例詳見附件13。

申請人(請核章):            負責人(或園長)/推薦單位主管請簽章:

 附件6

參加高雄市115年度「優良教保服務人員」評選

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            參加高雄市114年度優良教保服務人員評選,茲切結下列事項,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ㄧ,於評選前發現者,撤銷其評選資格;於評選獲獎後發現者,撤銷其獎勵,並追繳已受領之獎牌,如涉及法律責任由本人自行負責。

一、申請文件虛偽或不實(含抄襲)。

二、執行業務違背法令,經有罪判決確定或於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中。

三、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ㄧ。

四、曾體罰幼兒。

五、最近3年內曾受懲戒或懲處處分。

六、於不適任教師處理程序中。

七、最近3年內曾經主管機關依本辦法撤銷或廢止獎勵。

八、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或其相關法令。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不得參與評選或獎勵之情形。

     立切結書人同意因故致無法參與複審實地訪視時,經承辦單位聯繫確認無誤,視為放棄參與評選。

   此    致

高雄市115年度績優教保服務機構及優良教保服務人員評選會

立  切  結  書  人:              (請親自簽名及蓋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   籍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月    日

 附件7

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在您提供個人資料予本局前,依法告知下列事項:

一、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下,本局將蒐集、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一)本局為辦理「高雄市115年度績優教保服務機構及優良教保服務人員評選」相關作業,合理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二)經您的同意後,獲取您下列個人資料類別:姓名、電話、學經歷等個人資料。

   (三)本局將於蒐集目的之存續期間合理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四)本局僅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就您的個人資料,可向本局行使之下列權利: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及利用。

   (五)請求刪除。

三、個人資料之提供

   (一)請提供您本人正確、最新及完整的個人資料,若您的個人資料有任何異動,請主動向本局申請更正。

   (二)若您提供錯誤、過時、不完整或具誤導性的資料,而損及您或他人的相關權益,本局將不負相關賠償責任。

個人資料之同意提供:

一、本人已充分知悉貴局上述告知事項。

二、本人同意貴局蒐集、處理、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以及其他公務機關請求行政協助目的之提供。

立同意書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月    日

附件8

高雄市115年度績優教保服務機構及優良教保服務人員

「績優教保服務機構」實地訪視評分表

訪視日期:115年___月___日(___)

序號

幼兒園名稱

項目

具體意見

複選結果

1

特殊優良表現

□通過

□不通過

訪視

參加遴選之教保服務機構應參與複審實地訪視,否則不予通過複選。

評選委員簽章:                       

 附件9

高雄市115年度績優教保服務機構及優良教保服務人員

「優良教保服務人員」實地訪視評分表

訪視日期:115年___月___日(___)

序號

教保服務人員姓名

項目

具體意見

複選結果

1

特殊優良表現

□通過

□不通過

訪視

參加遴選之教保服務人員應參與複審實地訪視,否則不予通過複選。

評選委員簽章:                       

 附件10

高雄市115年度績優教保服務機構及優良教保服務人員

【績優教保服務機構】實地訪視流程

時間

訪視程序

訪視內容

參加人員/備註

約10分鐘

委員介紹

1.介紹委員

2.介紹校內出席人員

1.訪視委員

2.受訪園園長、教保服務人員及相關人員

約20分鐘

簡介與推薦

1.閱覽相關資料(如優良事蹟之教學資料)

2.委員與園長及相關人員進行訪談

1.訪視委員

2.受訪園園長及相關人員(1~2人,人員如為家長代表者,請至多1人)計3人

約20-30分鐘

園區訪察

委員園區訪察

1.訪視委員

2.師生

約20-30分鐘

訪談

委員與師生對話

1.訪視委員

2.師生

約10分鐘

委員意見交換及討論

訪視委員意見交換與討論

訪視委員

附件11

高雄市115年度績優教保服務機構及優良教保服務人員

【優良教保服務人員】實地訪視流程

時間

訪視程序

訪視內容

參加人員/備註

約10分鐘

委員介紹

1.介紹委員

2.介紹校內出席人員

1.訪視委員

2.受訪教保服務人員、園長及相關人員

約20分鐘

簡介與推薦

1.閱覽相關資料(如優良事蹟之教學資料等)

2.委員與教保服務人員及相關人員進行訪談

1.訪視委員

2.受訪教保服務人員及相關人員(1~2人,人員如為家長代表者,請至多1人)計3人

約20-30分鐘

入班觀察

委員入班觀察

1.訪視委員

2.師生

3.申請者若為專任或兼任行政職,得免入班觀察

約20-30分鐘

訪談

委員與師生對話

1.訪視委員

2.師生

約10分鐘

委員意見交換及討論

訪視委員意見交換與討論

訪視委員

附件12

「績優教保服務機構」優良事蹟參考指標與撰寫參考示例

參考指標一

園務行政:1.有明確之教保目標。

          2.訂有合理之行政運作規章。

          3.團隊成員之溝通與協調無礙。

          4.其他優良事蹟。

優良事蹟(撰寫參考示例)

佐證資料

1.本園秉持「信任、開放、成長」的精神及「以幼兒為本、與家庭為友、與社區融合」的原則努力訂定教保目標。

2.透過各式組織及委員會行政章程,訂定合理之行政運作規章,以暢通園務運作。

3.善用正式、非正式會議,暢通溝通管道,讓團隊成員溝通與協調無礙,順利推展園務。

如附件1

如附件2

如附件3

參考指標二

教保內涵:1.教保活動規劃符合統整學習及相關理念。

          2.教保活動實施能符合幼兒需求,重視遊戲學習之價值,掌握建構學習之精神。

          3.積極鼓勵教師建立專業發展社群。

          4.其他優良事蹟。

優良事蹟(撰寫參考示例)

佐證資料

1.能以開放式教育精神,提供幼兒多元自主學習機會。

2.能以幼兒為學習主體,重視幼兒先備經驗及興趣,讓幼生從生活中體驗學習,落實生活即教育。

3.能以幼兒的生活環境脈絡和日常經驗出發,並結合社區資源實施在地化課程。

如附件4

如附件5

如附件6

參考指標三

環境設備:1.提供符合教保活動需求之環境、教具及設備。

          2.定期維護環境、設備及教具清潔之功能,並適時維修增購。

          3.提供幼兒安全及衛生之環境。

          4.其他優良事蹟。

優良事蹟(撰寫參考示例)

佐證資料

1.依據課程活動配置教具及教學設備(可列出課程主題及教具名稱,並簡述兩者相關性)。

2.每日教室消毒紀錄。

3.學習區教具及學習教具購置內容。

4.園所環境消毒期程、遊具設備維修規劃紀錄。

如附件7

如附件8

如附件9

如附件10

參考指標四

家庭與社區:1.規劃與實施多樣化的親師溝通。

            2.規劃與辦理多樣化的親職教育。

            3.規劃實施社區交流活動將社區特色融入園方活動。

            4.其他優良事蹟。

優良事蹟(撰寫參考示例)

佐證資料

1.每學期初印製家長手冊,宣導園務及配合事項。

2.每週聯絡簿紀錄幼兒成長學習與發展。

3.每日接送幼生時之親師面談及定期與家長電話聯繫。

4.配合各節慶辦理親職教育活動。

5.配合主題統整活動課程,辦理親子自然、科學、幼小銜接等親職活動。

6.母親節活動邀請社區新移民媽媽一起共度,全園共享異國美食及闖關活動。

7.將鄰近人文、歷史景點納入在地化實施課程教材。

如附件11

如附件12

如附件13

如附件14

如附件15

如附件16

如附件17

參考指標五

其他優良事蹟:教保機構特色。

優良事蹟(撰寫參考示例)

佐證資料

1.規劃推動親職教育。

2.規劃推展社區教保中心業務。

3.辦理閩南語沉浸式教學或是申辦教育部及本市各項計畫(例如:無邊境教室計畫、教育部美感及藝術教育計畫、結合在地文化,發展「在地愛玩課」等等)。

4.推動在地化課程促進社區交流。

5.與其他社福單位或社區團體共同舉辦各項活動。

如附件18

如附件19

如附件20

如附件21

如附件22

註:表格如不敷使用,請依格式自行增列填寫。

申請人(請核章):                 園長/負責人(請核章):

附件13

「優良教保服務人員」優良事蹟參考指標與撰寫參考示例

參考指標一

教保專業(教學/行政):

  1.能擬訂合宜的行政或教學活動計畫,並切實執行。

  2.尊重、接納及公平對待所有幼兒,主動維護幼兒身心安全與權益,並親切和善對待同儕及幼兒家長。

  3.能妥善處理或反應家長之意見並建立良好互動關係。

  4.協助園務工作,營造關愛、健康及安全之學習環境。

           5.其他相關優良事蹟。

優良事蹟(撰寫參考示例)

佐證資料

1.推動在地文化融入教保活動課程。

2.具課綱專業素養及自編教材能力。

3.透過班親會、週誌、班刊、節慶活動建立親師溝通多元管道。

4.能規劃符合幼兒需求的學習區。

5.實施幼兒學習評量。

6.提供幼兒安全及衛生之環境。

7.參加本市○○(學)年度推動的相關計畫,例:「專業發展輔導計畫」、「無邊境教室創新教學計畫」、「閩南語沉浸式教學計畫」、「美感實驗園」…等。

8.善用園內/社區人文、自然資源,結合教保活動課程,協助發展園本位特色課程。

9.協助園方爭取經費,辦理「親職教育講座」、「生命教育」、「幼小銜接」…等活動。(行政)

10.協助整體規劃園務發展,撰寫相關計畫爭取專案經費。(行政)

11.申請經費,成立社區教保資源中心,推展社區教保服務。(行政)

如附件1

如附件2

如附件3

如附件4

如附件5

如附件6

如附件7

如附件8

如附件9

如附件10

如附件11

參考指標二

專業倫理、特質與品德操守:

  1.具備專業形象,處事公正,積極進取,對交辦或委辦之工作全力以赴。

  2.與同儕之溝通與協調無礙,能與他人協同合作。

  3.出勤良好,無遲到早退或曠職情事。

  4.其他相關優良事蹟。

優良事蹟(撰寫參考示例)

佐證資料

1.秉持公正客觀的態度,尊重幼兒權利及個別差異,提供教學品質均等的機會,不歧視、不偏心。

2.關懷弱勢家庭幼兒,提供資源。

3.為人誠信正直、尊重關懷他人、同事之間和諧互助,共同促進園務發展。

如附件12

如附件13

如附件14

參考指標三

進修成長:1.經常進行自我的工作省思及改進並樂於學習,充實各項專業知能並運用於工作上。

          2.積極參與各項教學研討會、成長工作坊、專業社群或研習活動。

          3.其他相關優良事蹟。

優良事蹟(撰寫參考示例)

佐證資料

1.追求專業成長,積極參加研習課程。

2.完成本市○○活動(初、進)階種子教師培訓課程。

3.參加專業發展社群/研習/工作坊…等增能活動。

如附件15

如附件16

如附件17

參考指標四

其他特殊優良事蹟       

優良事蹟(撰寫參考示例)

佐證資料

1.協助審查○○年度幼兒教育補助申請查調。

2.參加/榮獲○○年度教育部教學卓越獎。

3.參加/榮獲KDP創意教學獎。

4.參加○○活動競賽,成績優良。

5.榮獲○○學校優良校友。

6.擔任本市教保輔導團輔導員。

7.擔任○○種子教師,協助教育局推動○○。

8.承辦○○年度○○教保研習。

9.其他特殊優良事蹟(不限得獎,可為具體令人感動的事蹟等)

如附件18

如附件19

如附件20

如附件21

如附件22

如附件23

如附件24

如附件25

如附件26

(註:表格如不敷使用,請依格式自行增列填寫。)

申請人(請核章):            負責人(或園長)/推薦單位主管請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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